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實減輕購房人還貸壓力,規范職工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轉公積金貸款)管理,濟南住房公積金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濟南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轉公積金貸款是指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將本人已辦理且尚未結清的我市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原商業貸款),經原商業貸款銀行同意后,轉為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條 轉公積金貸款只能申請將原商業貸款轉為純公積金貸款,不能轉為組合貸款,并且原個人住房組合貸款不能申請辦理轉公積金貸款。
第四條 轉公積金貸款的原商業貸款銀行為濟南行政區域內的公積金貸款業務受委托銀行,已經與公積金中心簽訂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委托協議。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濟南行政區域內的轉公積金貸款業務,轉公積金貸款必須符合《濟南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細則》的規定,公積金中心負責全市轉公積金貸款業務的管理。
第六條 申請轉公積金貸款除應符合濟南市現行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規定外,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借款申請人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是原商業貸款的主借款人且所購住房的產權人;
二、原商業貸款所購住房《不動產權證書》已經辦理,并符合辦理(或轉移)房屋抵押登記條件;
三、借款申請人在原商業貸款發放時,已符合當時公積金貸款政策規定的繳存標準;
四、借款申請人有穩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并且沒有不良還款記錄;
五、借款申請人及產權共有人同意辦理公積金中心認可的貸款擔保及相關手續。
第七條 轉公積金貸款額度除應符合濟南市現行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規定外,轉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超過原商業貸款剩余本金,且不超過所購房屋當前評估價值的70%。
第八條 轉公積金貸款的期限按照濟南市現行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且不超過原商業貸款到期期限。
第九條 轉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公積金貸款期內如遇國家利率調整則按規定作相應調整。
第十條 轉公積金貸款操作流程:
一、借款申請人向原商業貸款銀行提出轉公積金貸款的申請,經貸款銀行同意后,受理轉公積金貸款業務。
二、借款申請人向貸款銀行(由銀行轉交公積金中心)提交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資料(經借款申請人授權可通過共享數據信息獲取的,可不再提供紙質資料),包括:
(一)《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承諾書》;
(二)《濟南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
(三)住房公積金貸款面談筆錄;
(四)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個人信用報告;
(五)借款人及參貸人(共同還款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和共同還款承諾書;
(六)原商業貸款所購住房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購房合同和借款合同復印件;
(七)原商業貸款所購住房房屋的購房發票、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規定比例購房首付款的有效憑據;
(八)其他必要的借款申請資料。
三、對受理的轉公積金貸款申請,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審批。
四、簽訂借款合同并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對以所購房產作抵押的轉公積金貸款,在公積金中心審批合格后,貸款銀行與借款人簽訂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并會同借款申請人辦理順位抵押登記手續。
五、借款申請人預存資金。借款申請人需將原商業貸款余額與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的差額部分,用自有資金預存入原商業貸款銀行指定賬戶,用于結清原商業貸款。
六、公積金中心發放貸款。預存資金及抵押手續完備的,由原商業貸款銀行上報公積金中心,中心將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至原商業貸款銀行指定賬戶,用于結清原商業貸款。
七、原商業貸款抵押權注銷。原商業貸款銀行收到住房公積金貸款后,應在當日辦理完畢原商業貸款的全部結清手續,15個工作日內辦理原商業貸款抵押權的注銷手續,并將借款人結清原住房貸款的憑證、結清撤銷抵押證明、新辦理的《不動產登記證明》及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上傳公積金中心歸檔。
第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的權利與義務:
一、對申請人符合轉公積金貸款條件的申請,應嚴格按照規定及時進行審批。
二、有權督促貸款銀行、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
三、對審批通過的貸款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劃撥委貸資金。
第十二條 貸款銀行的權利與義務:
一、嚴格按照規定對申請人的轉公積金貸款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并明確告知是否同意申請人轉公積金貸款的申請,對初審合格的填制《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確認函》,按規定程序報公積金中心審批。
二、負責將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專項用于償還借款人尚未還清的原商業貸款借款本息。
三、負責辦理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所抵押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
四、如貸款銀行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房產抵押所引起的貸款風險損失,由貸款銀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申請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凡符合條件的轉公積金貸款申請人均可申請轉公積金貸款。
二、同意并配合貸款銀行將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與自籌資金一次性提前還清原商業貸款余額。
三、同意并協助貸款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所抵押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
四、按照與貸款銀行簽訂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規定,按時足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當發生逾期貸款時不得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
五、承擔轉公積金貸款業務辦理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 為防范住房公積金流動性風險,保障資金安全有序運行,結合本市住房公積金個貸率(定期在公積金中心官網公布),對轉公積金貸款實施動態管理機制:當個貸率高于90%(含)時,可采取相應調控措施,暫停轉公積金貸款業務;當個貸率低于80%(含)并持續3個月,可啟動轉公積金貸款業務。
第十五條 以下情形,公積金中心有權作出不予貸款的決定:
一、原商業貸款所購房屋存在被查封、已設立居住權、重復抵押等影響抵押權實現的情形;
二、原商業貸款借款人已離異,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或離婚協議中明確其房屋產權歸屬已不在原商業貸款借款人名下的,原商業貸款借款人或配偶都不能辦理轉公積金貸款;
三、其他經公積金中心審查,認為不符合貸款條件或存在貸款風險的情形。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濟南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在保障公積金資產安全情況下,本辦法分階段分步驟實施,具體條款可根據實際情況不斷優化完善。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由濟南住房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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