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習近平總書記考察湖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省委十二屆八次、九次全會部署,完善科技金融融資體系,探索建立符合科技型企業“輕資產”特點的知識價值信用評價體系,緩解科技型企業融資難題,著力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融合發展,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科技型企業知識價值信用貸款(以下簡稱知識價值信用貸款)工作按照“政銀合作、上下聯動、風險分擔、企業受益”的原則,堅持政府引導、部門協同、銀行市場化操作,依法依規、積極穩妥推進。
第三條 湖北省科技型企業知識價值信用評價指標體系(以下簡稱評價指標體系),是指根據科技型企業科創屬性設計,涵蓋創新人才、研發投入、研發活動、知識產權、創新產品、創新服務、創新品牌等創新要素,并給予不同權重賦值的評價體系。
第四條 知識價值信用貸款,是合作銀行以科技型企業知識價值信用評價結果為重要參考,向科技型企業發放為期三年(含)以內的信用貸款(不包含不動產、準貨幣等資產抵押或第三方擔保的貸款),同時財政給予適當貼息支持。
第五條 科技型企業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局明確的五類科技產業分類標準進行歸類,將各類產業所屬的法人企業劃型為科技型企業,由湖北科創企業“智慧大腦”平臺(以下簡稱“智慧大腦”平臺)歸集入庫。
第六條 建立知識價值信用貸款定期會商制度,成員單位為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銀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省稅務局。辦公室設在省科技廳,牽頭組織定期會商,適時提請省委科技委專題研究推進。
(一)指導各市州研究制定落實舉措并開展相關工作;
(二)審定知識價值信用貸款實施辦法及評價指標體系;
(三)審定年度工作報告及計劃;
(四)建立月調度、季通報、年評價工作機制;
(五)研究其他未盡相關事項。
第七條 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
(一)省科技廳負責知識價值信用貸款工作牽頭組織和統籌協調,會同省財政廳提出省級風險補償資金需求計劃,會同相關單位對知識價值信用貸款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評價;
(二)省財政廳負責省級風險補償資金預算管理,按規定下達資金,組織實施績效評價等工作;
(三)省知識產權局、省稅務局根據省科技廳提供的科技型企業名單按照評價指標體系表實時提供知識價值信用評價所需數據;
(四)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銀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監管局根據職能對知識價值信用貸款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提供合作銀行推薦意見,監測合作銀行業務進展。
第八條 各市州職責:
(一)出資參與組建風險補償資金池;
(二)確定市州運營管理機構;
(三)與省科技廳共同確定合作銀行,支持和協調合作銀行開展知識價值信用貸款工作。
第九條 運營管理機構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承擔知識價值信用貸款相關管理監督工作的機構。省級運營管理機構為湖北省高新技術發展促進中心。
第十條 省級運營管理機構職責:
(一)建立湖北省科技型企業知識價值信用評價體系,收集匯總知識價值信用評價數據,按照A、B、C、D、E共5檔開展科技型企業知識價值信用評價,并推送知識價值信用評價結果;
(二)推進科創供應鏈體系建設,依托“智慧大腦”平臺建設知識價值信用貸款管理服務平臺,提供知識價值信用評價、貸款和風險補償等相關服務;
(三)受理風險補償備案,并組織對市州運營管理機構進行監督評價;
(四)開展知識價值信用貸款相關數據信息統計、分析和報告等工作;
(五)受理企業政策咨詢、意見建議。
第十一條 市州運營管理機構職責:
(一)受理本地科技型企業貸款資料備案;
(二)受理、審核風險補償資金申請;
(三)向省級運營管理機構報送補償審批備案資料;
(四)按規定向合作銀行撥付風險補償資金;
(五)督促合作銀行依法開展追償工作;
(六)開展本地知識價值信用貸款相關數據信息統計、分析,并報送省級運營管理機構;
(七)配合省級運營管理機構開展監督評價。
第十二條 合作銀行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認可本實施辦法及知識價值信用評價結果,構建了針對科技型企業的專屬信貸審批和信用評價機制,有正常發放知識價值信用貸款的渠道;
(二)資產狀況良好,管理機制完善,具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和較好的經營業績,無重大違規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合作銀行職責:
(一)合作銀行應建立相關容錯糾錯機制,細化和明確相關盡職免責條款;
(二)合作銀行應建立專門針對知識價值信用貸款的授信體系、審貸流程和綠色審批通道,出臺相關激勵措施,加大對科技型企業首貸、信用貸和無還本續貸支持力度,簡化貸款審批流程,提高貸款效率;
(三)合作銀行按照知識價值信用評價結果,分層分類向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企業給予貸款額度、利率差異化支持,單筆貸款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鼓勵銀行采取“基礎利率+共贏利率”業務模式,按照“前低后高”方式執行浮動利率,其中基礎利率結合知識價值信用評價結果給予LPR減點優惠;
1.評價結果A級的科技型企業,授信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
2.評價結果B級的科技型企業,授信額度不超過800萬元。
3.評價結果C級的科技型企業,授信額度不超過500萬元。
4.評價結果D級的科技型企業,授信額度不超過300萬元。
5.評價結果E級的科技型企業,授信額度不超過100萬元。
(四)貸款發放后,應報送貸款數據;
(五)貸款發生風險后,應報送需補償數據;
(六)合作銀行在貸款逾期,經連續6個月催收并錄入銀行業務系統后,依然無法全部收回時,向市州運營管理機構提交貸款風險補償申請,向省級運營管理機構提交貸款風險補償備案;
(七)風險補償資金先行補償后,應繼續依法進行追償,并向運營管理機構報送其依法盡責追償的工作進展情況。
第十四條 貸款企業是指向合作銀行申請知識價值信用貸款的科技型企業,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情形的企業除外。
第十五條 貸款企業獲得的貸款必須用于本企業生產經營,不得用于轉貸、委托貸款、投資理財等;貸款到期后,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向合作銀行申請無還本續貸,同步納入知識價值信用貸款風險補償范疇,無還本續貸年限不超過原貸款年限。
第十六條 貸款企業應當按合同還本付息,配合合作銀行開展貸后檢查,向所屬市州運營管理機構及貸款銀行報備重大事項變更情況。貸款企業應嚴格遵守信用,并主動披露風險。
第十七條 省級和各市州按1:1比例共同設立風險補償資金池,對企業信用貸款進行風險補償。
第十八條 省級風險補償資金由省財政安排,納入年度預算。市州風險補償資金參照省級方式安排。
第十九條 風險補償資金承擔不超過貸款本金損失的80%,由省級風險補償資金與市州風險補償資金按照1:1比例進行分擔。
第二十條 省級運營管理機構日常運營管理及信息平臺建設維護經費通過年度部門預算統籌保障。市州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省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在一個合作年度內,單家銀行在單個市州知識價值信用貸款累計不良率達到5%時,市州運營管理機構應立即向該合作銀行提出風險警示;不良率達到8%時,市州運營管理機構應對該銀行新增風險補償資金申請予以熔斷。該銀行持續開展知識價值信用貸款業務,不良率降到5%以下,可恢復風險補償資金申請受理。
第二十二條 發生風險補償的不良貸款,其追償所得在扣除銀行承擔風險比例后,按照省級、市州所承擔風險比例進行分配,退回風險補償資金池。
第二十三條 評價程序:
(一)數據匯集。各相關部門按照評價指標體系明確的數據來源,實時提供評價所需數據至“智慧大腦”平臺;
(二)企業賦分。省級運營管理機構通過“智慧大腦”平臺,按照評價指標體系為科技型企業實時賦分;
(三)結果推送。省級運營管理機構通過“智慧大腦”平臺實時更新知識價值信用評價結果,并推送至各成員單位及合作銀行。
第二十四條 貸款程序:
(一)貸款申請。貸款企業通過“智慧大腦”平臺提交貸款申請;
(二)貸款審批。合作銀行為符合要求的企業簽訂貸款合同,運用信貸產品提供支持,放貸后1個工作日內通過“智慧大腦”平臺反饋融資辦結情況;
(三)資料審核。市州運營管理機構根據各合作銀行反饋的預授信、放款數據,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資料核查,作為后續享受風險補償、合作資格延續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風險補償程序:
(一)銀行催收。貸款本金逾期后的5個工作日內,合作銀行啟動催收工作并書面通知兩級運營管理機構;
(二)補償申請。合作銀行在貸款逾期,經連續6個月催收并錄入銀行業務系統后,本金仍未全額收回的,可向屬地運營管理機構提出補償申請,向省級運營管理機構進行補償備案;
(三)補償審批。市州運營管理機構對補償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按規定撥付風險補償資金。市州運營管理機構應將審核結果和資金撥付情況報省級運營管理機構備案;
(四)補償結算。市州風險補償資金先行補償,省級運營管理機構逐月對市州補償情況進行調度監督,省級風險補償資金按季度與市州進行結算,省財政廳按年度會同省科技廳等部門對風險補償資金進行審計清算;
(五)追償。風險補償后,合作銀行應該依法積極開展追償工作,追償所得由風險補償資金與合作銀行按所承擔風險比例進行分配;
(六)核銷。經盡責清收1年后仍無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貸款,合作銀行按照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有關規定對該不良貸款作核銷處理,核銷情況報運營管理機構備案。省財政根據工作安排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等相關部門對風險補償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年度評價。
省科技廳會同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銀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監管局對合作銀行開展的知識價值信用貸款增長率、企業首貸率、不良率、科技型企業客戶增量等情況進行年度評價。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對各市州風險補償資金到位率、運營管理機構建設情況和服務能力等進行年度評價。
笫二十七條 在知識價值信用貸款風險補償過程中,政府部門、合作銀行、貸款企業及運營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串通作弊造成風險補償資金損失的,依照有關規定,對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為3年。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有效期內按規定備案的知識價值信用貸款業務,后續產生的風險補償申請,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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