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落實就業優先政策,支持重點群體就業創業,進一步規范全省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推動創業擔保貸款政策持續發揮扶持創業、帶動就業的積極作用,根據《國務院印發推進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國發〔2023〕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優化調整穩就業政策措施全力促發展惠民生的通知》(國辦發〔2023〕11號)、《財政部關于印發〈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23〕7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擔保貸款,是指以符合規定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小微企業為借款人,由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由經辦銀行發放,由財政部門給予貼息,用于支持個人創業或小微企業吸納就業的貸款業務。
本辦法所稱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資設立的,用于為創業擔保貸款提供擔保的基金。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務機構或其委托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負責運營管理。
本辦法所稱擔保機構,是指對創業擔保貸款提供擔保服務的機構(主要包括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和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由政府及其授權機構出資并實際控股,已納入山東省政府性融資擔保名單制管理范圍,以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為主要經營目標的融資擔保機構。
本辦法所稱經辦銀行,是指綜合考慮貸款便利度、貸款利率、服務評價等因素,根據工作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可定期或不定期按照公開招標等程序擇優選取,為符合條件的個人或小微企業發放創業擔保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人民銀行作為創業擔保貸款管理部門應當遵循職責明確、分級負責、規范運作、強化監管的原則,共同推動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有序開展。
第四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個人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和財政貼息支持:
(一)屬于國家重點就業群體。法定勞動年齡內(年滿16周歲且貸款期內未達到退休年齡),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含大學生村官和留學回國學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網絡商戶、脫貧人口、農村自主創業農民;
(二)除助學貸款、脫貧人口小額信貸、住房貸款、購車貸款、5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以外,申請人提交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時,本人及其配偶無其他貸款。
上述群體在提交貸款申請時,應已創辦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并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辦理法定登記注冊手續。
第五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小微企業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和財政貼息支持:
(一)屬于現行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
(二)小微企業在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前1年內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數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1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5%),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
(三)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違法違規信用記錄。
第六條 同為一個法人的借款人在同一貸款期限內不能同時申請個人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
第七條 創業擔保貸款應當用于借款人創業的開辦經費和經營所需資金,不得轉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購買股票、期貨等有價證券和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用于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用途。
第八條 個人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不超過3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3年。對符合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合伙創業的,按照每個創辦企業借款人最多不超過(含)3名合伙人,最高不超過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之和的110%。
第九條 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不超過4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
第十條 創業擔保貸款利率由借款人、經辦銀行、創業擔保貸款擔保機構協商確定,貸款利率上限為LPR+50BPs,其中,LPR為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第十一條 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給予貸款實際利率50%的財政貼息。對還款積極、帶動就業能力強、創業項目好的借款個人或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到期后可繼續申請貸款及貼息支持,累計次數不超過3次。對展期和逾期部分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原則上不予貼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創業擔保貸款期限屆滿前,借款人因自然災害、重特大突發事件影響流動性遇到暫時困難,但信用記錄和還款意愿良好,且創業項目經營正常的,應向經辦銀行主動提出展期申請。展期只能申請1次,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
第十三條 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支持的個人或小微企業應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資格審核,通過資格審核的個人或小微企業,向當地創業擔保貸款擔保機構提交擔保申請,向經辦銀行提交貸款申請,符合相關擔保和貸款條件的,與經辦銀行簽訂創業擔保貸款合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人民銀行、擔保機構、經辦銀行等部門要依托山東省創業擔保貸款經辦系統,加強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逐步實現全流程線上辦理。對于能通過系統自動獲取和校驗的信息,原則上不再要求借款人提供。
第十四條 借款人對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各環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書面承諾,因材料不實導致審核不通過、追回貼息資金等情形的,自行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支持的個人或小微企業借款人可通過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官網“網上辦事服務大廳”、各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事窗口和經辦銀行基層網點等線上或線下渠道進行申請,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原則上在7個工作日內對借款人進行資格審核。對不符合貸款申請條件的,及時通知借款人并說明原因。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通過后,擔保機構原則上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盡職調查,出具擔保手續。對不符合擔保申請條件的,及時通知借款人并說明原因。
擔保機構審核通過后,由經辦銀行進行放款審核,符合相關貸款條件的,簽訂借款合同,原則上將審核至發放壓縮至5個工作日內,因辦理反擔保、抵押等手續的,向借款人說明原因后可適當延長放款期限。對不符合放款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補充完善的手續和資料。
第十六條 創業擔保貸款實行按季貼息。經辦銀行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創業擔保貸款政策有關規定,計算創業擔保貸款應貼息金額,按季度向所在地財政部門提出貼息資金申請,并抄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借款人的貼息資格審核,原則上需在10個工作日內將貼息資格審核結果提供給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貼息審核并向經辦銀行撥付貼息資金。
第十七條 借款人在貸款期間自出現以下情況之日起,不予貼息:
(一)借款人在非本人創辦的其他單位就業;
(二)借款人辦理失業或退休手續、享受失業或退休待遇;
(三)借款人死亡;
(四)借款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用途使用貸款資金;
(五)借款人拒不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貼息資金審核、貸后管理;
(六)借款人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各市可結合實際擴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范圍、提高貸款額度上限、貸款利率上限和貼息比例,所需貼息資金由各市財政部門自行承擔。
對于超出本辦法規定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的部分,不得使用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對于突破本辦法規定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范圍、貸款利率上限或貼息比例的貸款,不得使用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
第十九條 經辦銀行會同擔保機構負責到期創業擔保貸款的回收工作。貸款到期前1個月,經辦銀行應當提前通知借款人按時履約還貸。
第二十條 經辦銀行應當建立貸款逾期監測預警機制,對逾期未還清的創業擔保貸款,經辦銀行和擔保機構應當向債務人依法追償。對逾期超過90天經努力仍不能回收的貸款,經辦銀行須將借款人納入不良貸款征信,并向擔保機構提出代償申請,出具《創業擔保貸款代償通知書》、相關催收記錄和證明材料。擔保機構按合同約定向經辦銀行履行代位清償責任,代償后由經辦銀行及擔保機構繼續追償,經追償回收的貸款,由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按約定代償比例分別受償。各市可根據工作實際進一步細化貸款回收流程。
第二十一條 擔保基金要專戶存儲、單獨列賬、獨立核算,保證專款專用、封閉運行,確保基金安全、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健全擔保基金持續補充機制,不足時要及時予以補充,滿足貸款發放需要。除按規定用于代償損失外,不得隨意減少基金規模。
第二十三條 鼓勵有條件的市對創業擔保貸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擔保要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創業擔保貸款,原則上取消反擔保:
(一)個人申請的10萬元及以下的創業擔保貸款;
(二)高校畢業生等青年群體申請的20萬元及以下的創業擔保貸款,省級及以上創業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區(鄉村)推薦的優質大學生創業項目;
(三)全國創業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區(鄉村)推薦的創業項目;
(四)獲得市級黨委政府或者省級工作部門以上表彰獎勵的創業人員、創業項目、創業企業申請的創業擔保貸款;
(五)經金融機構評估認定、符合信用貸款發放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小微企業申請的創業擔保貸款;
(六)經營穩定守信的二次創業者等特定群體申請的創業擔保貸款。
第二十四條 由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的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代償的分擔比例應在與銀行簽訂的協議中明確,并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一般不得高于80%。
第二十五條 加強擔保基金風險防控。各市根據實際情況明確貸款擔保代償率警戒線并制定具體風險防控措施。
第二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人民銀行等部門聯合建立創業擔保貸款年度評估制度。對承擔創業擔保貸款業務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按照其業務開展情況、政策落實力度等進行評估,對工作成效明顯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表揚。
在操作規范、勤勉盡責的前提下,創業擔保貸款逾期、產生代償損失、呆壞賬等情況,可不納入相關機構績效考核體系。
第二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的申請登記、貸款資格審核、貼息資格審核,做好監督檢查、預算編制、績效管理等工作。加強政策宣傳和解讀,推動創業擔保貸款業務有序、高效開展。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負責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管理工作。做好預算管理、監督檢查、績效管理等相關工作。確保財政貼息和獎勵資金及時撥付到位。
第二十九條 人民銀行負責督促指導經辦銀行完善審批流程,規范創業擔保貸款發放,加強信息共享,并對經辦銀行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督導業務經辦銀行加強貸后管理。
第三十條 擔保機構負責創業擔保貸款的擔保工作,配合做好貸款催收追償工作。保障擔保基金運營管理安全,定期向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情況。
第三十一條 經辦銀行負責創業擔保貸款的征信、經營狀態審核、發放、回收、追償及計算貼息金額、按時提起貼息申請和及時撥付貼息資金,應按照本辦法規定額度及利率發放創業擔保貸款。合理簡化審批放款手續,及時錄入信息,對已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單獨設立臺賬,定期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人民銀行報告創業擔保貸款發放使用情況,并對貸款用途進行有效監督;對申請人未能按期還款的,要會同擔保機構依法采取多種方式催收追償,并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人民銀行等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第三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人民銀行作為創業擔保貸款管理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加強溝通協調,及時解決創業擔保貸款業務開展中遇到的問題,共同推動工作有序開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按職責負責解釋。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結合實際,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本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關于印發山東省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的通知》(魯人社字〔2020〕27號)同時廢止。此前我省出臺的創業擔保貸款政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施行前已生效的創業擔保貸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約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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